信息來源於四川新聞網 / Cited from .newssc.org/【案例回放】川內一事業單位準備採購一批價值400萬元的電腦設備,迷利倉資金已列入了財政預算,但其政府採購計劃尚未申報財政部門。該單位以時間緊為由,自行在本單位網站發佈了採購信息,指名邀請3家供應商進行詢價,並抽調單位3名內部工作人員,評審出了成交供應商。【案例點評】首先,採購單位忽略了一個前置條件,即政府採購前須先通過財政部門審核資金預算、採購內容數量、採購方式等具體內容,而後採購人方可根據審批內容開展政府採購,否則屬違法行為。其次,《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佈”。四川政府採購網是四川政府採購發佈信息的唯一指定合法網站。該採購人未在指定網站發佈採購信息,有違政府採購公開原則。第三,我省集中採購目錄中,電腦被納入通用設備類,按《政府採購法》規定,“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迷你倉托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人無權自行組織實施。第四,我省集中採購目錄規定,政府採購預算超過50萬元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本次採購數額超過限額,採購人也未申請變更採購方式,以詢價方式開展政府採購,是不合法的。第五,按照“財政部18號令”規定:“採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複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在本案例中,採購預算達到400萬元,故至少應從同級財政部門專家庫中抽取5名專家,而此次評審僅有3名業主代表,評審小組組成不合法,評審結果也不合法。在分析上述案例中不難發現,政府採購是一個科學、嚴謹的過程,任何環節必須嚴格依法依規,審慎行事,任何採購人在實施過程中必須時刻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政府採購形象為先,避免工作疏忽,或是政策理解不透徹造成不良影響,真正使政府採購成為公平、公正的社會平台,科學、擇優的有力武器。 (李曉渝)自存倉
- Oct 30 Wed 201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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