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信托的核心是土地所附權利通過信托渠道流通,儲存以實現土地權利增值的目的。當前,已有中信信托和北京信托開始嘗試土地流轉信托,但這種業務嘗試從目前來看處在以事務管理為核心的初級階段,而隨著土地流轉信托業務模式的不斷完善,該項業務朝著以事務管理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的綜合經營管理方向發展。當前土地流轉信托業務模式的比較分析2中信信托模式中信信托發起設立的“中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合信托計劃1301期”基本模式為:由農戶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給當地政府,由當地政府與信托公司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合同,再由信托公司出租給第三方經營,信托公司在獲取收益後轉由當地政府向農戶進行分配,在項目運作過程中由信托公司提供資金信托支持,並為項目收益的分配提供流動性支持。北京信托模式北京信托發起設立的“北京信托·土地信托之無錫桃園村項目”基本模式為:由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合作社,農業合作社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財產權信托,並向農戶發放土地收益權憑證,再由信托公司出租給專業合作社經營,並根據經營收益向農戶分配信托收益。土地流轉事務管理職能:信托的本質是所有權和受益權的分離,而在土地流轉信托中,信托公司基於持有土地權利並開展經營,同時向受益人(土地權利的基礎所有人)分配受益的方式實現了土地經營權與受益權的分離。信托公司在此過程中承擔相應的事物管理職能,這也是信托公司開展土地流轉信托業務的基礎的制度安排與保障功能。信托公司開展土地流轉信托的三種功能土地流轉信托的本質是在土地權益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分離的基礎上,實現土地的流轉。信托公司作為國內營業信托的專營機構,在開展土地流轉信托過程中可發揮如下基本功能:1土地效益的增值功能:通過設立土地流轉信托的方式實現土地歸集的目的,進而為規模化、集約化生產創造有利條件。一方面可通過改變土地功能,增加單位面積土地的效益;另一方面則可通過規模化、集約化生產的方式,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而實現單位面積土地效益增值目的。信托公司在此過程中承擔了生產的管理與監督職責,這也是信托公司開展土地流轉信托業務的最直接經濟功能。經營生產的資金支持功能:一方面信托公司可憑借金融機構的優勢,為土地流轉信托相應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還可以為收益的分配提供流動性支持以規避農業生產收益較慢且短期波動性較大的風險。這也是信托公司開展土地流轉信托特有的配套服務功能。上述兩種模式均通過信托的方式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並且通過配套資金信托的方式保障項目的順利推進,但通過對比我們發現兩種模式存在較大區別:事務管理功能的實現方式不同:信托公司在土地的歸集是實現集約化和規模化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設立土地流轉信托的前提。在土地歸集過程中,中信信托採取了“委托+信托”的模式,當地政府通過受托履行設立信托事項的方式實現了土地的歸集,即在政府主導下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從農戶向信托公司歸集;而在北京信托模式中,則採用了“合作社+信托”的方式,即通過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歸集至土地合作社名下以實現土地的歸集,而政府同樣在土地合作社中發揮了主導作用。收益的分配方式不同:在中信信托模式中,由當地政府收到相應收益後再向農戶進行分配,無論是信托的設立還是收益的分配,均由地方政府代為履行,本質是一種引入了第三方機構的自益信托模式;而在北京信托模式中,則以農戶在土地合作社中享有的股權為基礎,向農戶分配受益,本質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權化基礎上的他益信托,股權是農戶獲取信托收益的基礎。土地增值的方式不同:在中信信托迷你倉式中,農戶獲得的收益從產生根源上看,來源於改變土地功能的效益增長以及生產的規模化、專業化、集約化帶來的勞動生產率的提升;而在北京信托模式中,增值收益的來源主要是基於未改變土地功能的前提下通過生產的規模化、專業化、集約化而實現。資金支持的介入深度不同:在中信信托模式中,資金信托的介入除了保障項目運行的資金需求外,還為收益的分配提供流動性支持;而在北京信托模式中,資金信托則主要為保障項目的順利運作。2通過設立土地流轉信托的方式實現土地歸集的目的,進而為規模化、集約化生產創造有利條件。一方面可通過改變土地功能,增加單位面積土地的效益;另一方面則可通過規模化、集約化生產的方式,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而實現單位面積土地效益增值目的。信托公司在此過程中承擔了生產的管理與監督職責,這也是信托公司開展土地流轉信托業務的最直接經濟功能。3土地流轉信托功能的逐步完善任何新生事物的發展均存在逐步完善的過程,如信托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的發展也經歷了從被動管理型業務向主動管理型業務發展的過程。相應的土地信托業務也勢必將由以事務管理為核心的被動管理業務向以綜合經營為核心的主動管理型業務發展。首先是從政府主導向政府與市場並重轉變:當前土地流轉信托模式中,地方政府是土地歸集的主導力量,而信托公司則主要承擔制度設計與安排及相應事物管理的職能。對土地流轉信托而言,對土地歸集及受托事務管理的主導性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待:一方面城鎮化及農業現代化過程中,在政府主導與推動下存在大量的土地流轉需求,需要信托公司提供專業制度安排與事物管理支持,這是信托公司以自身專業服務支持社會經濟發展的一種體現;而另一方面,土地流轉信托作為信托公司的一項業務領域,單純地承擔事物管理職能不足以培育核心競爭力,且對信托公司而言經濟效益不足。因而需要信托公司發揮在土地歸集中的主導作用,強化信托公司作為經營主體的市場導向,從單一的政府主導向政府與市場並重的方向發展,並逐步向土地銀行的業務模式轉變,強化信托公司在土地流轉信托過程中主導作用及市場影響力。其次是收益分配的進一步憑證化與標準化:當前土地流轉信托的收益分配雖實現了土地流轉信托農戶收益的長期化,並且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承擔了受益人利益的管理與監督職責。但受制于土地當前信托登記制度的缺失等原因,土地受益權的憑證化與標準化程度不足,從而進一步影響了土地信托受益權的流動性。如中信信托模式中主要以當地政府向農戶分配受益,而信托公司僅承擔了收益的分配職能,未將受益權進一步標準化與憑證化;而在北京信托模式中雖實現了一定程度的憑證化,但這種憑證化是以土地股權為基礎,而並非針對信托法律關係中的信托受益權,且受益權的轉讓需基於土地合作社股權的轉讓,而非信托受益權本身獨立于信托關係而實現自由流通。再次是提升實現土地增值的主動管理能力:實現土地經營效益的增值是土地流轉的根本目的,同時也是信托公司作為商事信托專營機構的核心任務。無論是中信信托還是北京信托的業務模式中,信托公司缺乏對土地經營效益增值的主動管理能力,所提供的服務主要是以法律制度安排和土地流轉及收益分配等事務管理性質服務為主,而土地效益的增值則主要依賴地方政府既有的實現路徑或者引入第三方服務機構實現,且信托公司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的主動選擇能力較弱。對信托公司而言,一方面要加大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篩選、甄別和引入力度,強化在土地效益增值方面的引薦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自身在農業投資領域的專業研究與人才培養力度,提升對土地效益增值的主動管理能力。(作者單位:中建投信托研究發展部)self 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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