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關於谷開來的證言效力,迷你倉出租我們所向法庭出示的谷開來的證言是2012年11月1日及2013年1、3月的證言,這些證言均是谷開來入獄以後、受到追究以後所做的,首先她已不存在攝入精神藥物的前提,所以說薄谷開來的證言沒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況。審判長:關於尼斯房產的購買資金流向以及購買的過程和現在的財產狀態的相關證據材料,控辯雙方的質證意見,本庭都已經聽明白了,並記錄在案,合議庭將在庭後根據其他的證據予以研究並形成決定。15:46 審判長宣布休庭,15分鐘後庭審繼續進行。16:08 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16:58 法庭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貪污公款500萬元的事實進行調查。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辯護人是否還需要對有關尼斯房產的相關證據發表意見?辯護人:對於公訴人上午的質證意見辯護人簡單作出一下回應,對於羅素地產公司與加拿大投資公司是什麼關係,公訴人說抵押被解除了,且羅素公司把錢也給還了,均是沒有相關證據支持,還有,德某某的證言講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百分百是他的,但是該公司的章程記載,股東是遠東公司和皮某某,對於上午質證的證人證言,辯護人也發表意見如下:對於開來的證據的意見還是堅持以前提到的。對於開來的證言被告人也已經講過了,被告人都不知道她說的這些事情。希望法庭注意,開來也沒有主動給被告人講過買房的事情,也沒有說徐明出資的事情。控方說被告人可能知道,依據的是一個非常偶然的情況,即被告人回家吃午飯時看到徐明和開來在看幻燈片。還有,房子的產權很複雜,被告人不可能在當時的情況下就明白這中間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的。此外,開來的證言本身也是有矛盾的,關於看幻燈片情節,把開來的電腦拿來,當庭出示。開來關於費用的問題,說開來讓徐明報銷費用是在2003年開始,她說那時候和徐明的關係已經到了可以給她報銷的程度。但現在的問題是2000年,開來就和徐明要這麼多錢。另外還有一點,徐明作證時提到在商務部停車場聽到被告人講了一段話,說在這之前提到谷開來說瓜爹要找他,但在之前開來所有的證言中沒有提到這個事情。開來的證言很混亂,比如說,她說這房子她怕給瓜爹政治帶來影響,她把房子給徐明就可以了,但她沒有這樣做,可見,她的思維很混亂,她的證言是相互矛盾的。關於徐明的證言,徐明是看幻燈片的旁證者,昨天徐明出庭時說他看了幻燈,被告當時也進來了等等。但辯護人對這個證言也表示懷疑。2012年4、5月份他有三份筆錄,徐明非常肯定地說是開來拿了房子的圖片給他看,沒有幻燈片的事情,昨天庭上徐明說看幻燈片只一次,但當辦案人員拿�電腦問他時,他卻肯定地說就是它,辯護人認為他看了不止一次。辯護人:徐明2013年1月23日被詢問,為什麼徐明會和圖片聯繫起來?這裡就有一個對薄谷開來證言照應的情況,希望法庭能注意。關於停車場的談話,我們認為也是很可疑的。徐明說他開�車直接進了商務部,當時徐明沒有商務部的車證,不與秘書聯繫就想進去,是不可能的。徐明的證言很突兀的,在2004年被告人剛調任商務部長,沒有任何問題,為什麼會突然叫徐明來說這樣一番話?我們認為不合情理。徐明在出庭過程中,對於被告人對房子是否了解,徐明的回答全部是沒有。下面是姜某的證言,當時關於房產情況,徐明只是說讓我從德某某處接過產權,我當時理解這是徐明的房產,2010年我與徐明明確了以結婚為目標的關係,海外資產逐漸收回,作為我們度假的別墅。這段可以證明,所以在簽這個文件時她完全沒有認識到是替谷開來代持,關於姜某後來說我是替薄谷開來代持,將來還要還給她。在做筆錄時姜某也說她有一對孩子在英國,怕不讓她回去。因此現在她表示幫誰代持,她的自願性是有疑問的。關於德某某證言,德某某的證言本身也是真真假假。德某某並未向辦案機關完全說明房產的情況,他手中掌握許多材料,未向辦案機關全部提交。他提交的材料又都是複印件,複印件和到持有原件單位調取是不同的。德某某的證言也有很多不符合常理的,比如他曾經一直想動用公司的定期存款,這裡我們就有一個疑問,羅素公司現在還有多少資產?不知道。在他的筆錄中他說到2005年他才知道薄谷開來的房子是徐明的錢,但他提供的材料證實,策劃買這個房時,策劃公司寫了明確一句話,323萬美元是德某某或開女士在中國一家個體投資經營集團獲得的初始資金,雖然沒有徐明的名字,但定性已很清楚,是個體投資人。最後,根據德某某的筆錄,確確實實說明無論是羅素地產公司還是楓丹.聖喬治公司,薄谷開來都已沒有股權,現在的股權分別由他和姜某持有。辯護人:關於王立軍的證言,其證言基本都是猜測性的,推測性的,沒有證明效力。王立軍說的有兩個地方,一個是在老佛爺商場附近,一個在紅磨房,與尼斯房子完全沒有關係。王立軍的證言給人一種感覺就是開來是因為尼斯房子、尼爾威脅所以才產生了「11.15」案件,實際上不是,尼爾發給薄瓜瓜的郵件他要的是1400萬英鎊,是一個項目的中介費,與尼斯的房屋無關。被告人:我補充幾句,我對幻燈片、商務部停車場的事都沒有印象。公訴人:公訴人補充質證如下,對於羅素地產與加拿大公司關係的問題,我方在上午舉證時已經舉了很多證據,比如說羅素地產的章程、合同等,能證明是羅素地產將資金轉入加拿大公司的。還有,關於還錢的問題,也有相關證據證實羅素地產將錢借給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由羅素度假公司還款。對於皮某某而言,他只是在羅素度假公司佔一股,當時只是為了成立公司才讓他成為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還是谷開來,辯護人在否定證人證言時,首先設定了一個不正確的前提,在這一前提下斷章取義地評論證人證言。姜某的證言講到這套別墅是她與徐明度假的別墅,但這是在徐明沒有告訴她別墅是谷開來的之前的事,徐明告訴姜某這套房子是替谷開來代持之後,姜某也就明白了自己的身份了,谷開來的證言也能印證這一情節。剛才辯護人說到關於谷開來的證言前後矛盾,是因為設定了前提,就認為房子不是谷開來的,正因為房子是她本人的,谷開來才需要牢牢地控制住該房子,她才需要選擇一個最安全的途徑控制房子,谷開來證實的內容均與德某某的證言及書證相符合。17:25 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貪污公款500萬元的事實,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公訴人:徐明的當庭證言對辯護人的懷疑作了合理的解釋。在商務部薄熙來給他談話的時候,為什麼讓他對這個事保密的事記得這麼清楚,證言說的非常明白。第一,這是一件大事;第二,這是薄熙來單獨和他談房子的事;第三,這是薄熙來對他的特別囑咐。對於看圖片,2000年他的回答是記憶不清,在13年1月22日對這個證言進行了更正,辯護人一再追問過他怎麼想起來了,徐明也有合理解釋。關於商務部的事,昨天辯護人問過徐明你以前沒有停車證,2005年才有的停車證,但徐明當庭堅持我一直有停車證。卷內調取的證據是2005年的,但不能否定2005年之前他就沒有停車證。所以辯護人對徐明的懷疑是不客觀的,而且是斷章取義。關於德某某的證言,辯護人一再認為德某某在說謊,但德某某參與了整個買房過程,而且是聽從了谷開來的指意。而且薄谷開來的證言也明確地證明她給予了德某某授權,認為德某某值得信任。直到今天他再次作證時仍然堅持房子是替薄谷開來代持。關於電子郵件問題,這些電子郵件均是由製作者本人提供,偵察人員作出了合理的說明。比如德某某與薄瓜瓜的郵件,德某某與谷開來、姜某與律師之間的電子郵件,都是他們本人製作的,他們本人也進行了確認,程序合法。關於幻燈片提取的問題,上午播放前,公訴人已向法庭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取幻燈片的全過程,在薄熙來家裡搜出來的電腦中找出的幻燈片,而且也對提取的全過程有錄像,我們也進行了提供。公訴人:剛才德某某證言是在案發後出的,在大家都關注時做的證言,辯護人認為不可信,那案發以前作證就可信嗎?但案發以前他不可能出來作證,因此證言只能是案發後。而且德某某的證言是與其他證據相印證的,這是第一點。第二,辯護人強調尼斯房產是用銀行的貸款買的,但之後的有一個觀點─案發以前已經把房子辦給了姜某。如果不是徐明的錢買的而是銀行的錢買的,那薄谷開來找姜某的原因是什麼?這兩個觀點自相矛盾。另外辯護人強調尼爾伍德之所以爭股權,是因為尼爾伍德確實擁有……。公訴人:(二)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通過薄谷開來、薄瓜瓜收受徐明為其家人支付相關費用共計折合人民幣443.1432萬元事實的證據。關於起訴書指控該事實的證據,公訴人分六組向法庭出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證實收受機票費用人民幣320.7842萬元的事實。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證人證言: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有3份證言,證實了應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和兒子薄瓜瓜的要求,多次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購買、支付機票費用,累計大約三、四百萬元人民幣的事實。鑒於證人徐明關於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兒子薄瓜瓜及親友支付機票費用事實的當庭證言內容與卷內多份證言基本一致,不再重複宣讀。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薄谷開來證言,薄谷開來有1份證言、1份親筆證詞。公訴人宣讀薄谷開來的證言節錄。主要內容:在2003年之前,我跟瓜瓜在英國的費用都是我自己支付的。2003年以後,我跟徐明講,瓜瓜到英國上學,經常往返倫敦,還有一些海外的朋友到國內旅行,需要解決購買機票的費用,我讓徐明幫我解決,徐明很痛快的就答應了。從這以後,我和瓜瓜出國、回國以及中途到其他國家旅行的機票和旅行費用,均是由徐明支付的。還有瓜瓜學校的副校長來京,瓜瓜老師全家來京,還有瓜瓜組織國外的朋友、同學40多人來北京旅遊,這些人的飛機票、住宿費用都是我讓徐明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都是徐明安排公司底下的工作人員來辦的。從2000年到2007年我一直在英國陪�瓜瓜,每年我陪瓜瓜最少回國三次。回國時,德某某有時也陪�,我們三人的往返機票都是徐明支付的。2007年以後,我就安排張曉軍陪�支付,讓張曉軍找徐明聯繫辦理。同時我也跟徐明講,以後瓜瓜和張曉軍等人的機票等費用都讓張曉軍去聯繫徐明辦理。徐明也是這麼辦的。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證言,張曉軍有2份證言。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張曉軍2012年11月22日證言節錄。1999年底,薄瓜瓜開始在英國唸書,薄谷開來從那時候起也跟�薄瓜瓜去了英國,直至2007年7月,薄谷開來回國。這段時間裡薄谷開來和薄瓜瓜的國際機票都是由實德集團的工作人員張某、孫某某購買的。2007年7月薄谷開來回國之後,大概是當年8月或9月的時候,薄谷開來曾和我說過以後薄瓜瓜的機票由我直接與徐明聯繫購買。之後我和徐明為此事電話聯繫了一次,徐明告訴我為薄瓜瓜購買機票的事情直接找實德集團的工作人員郭某某落實即可。從那以後,薄瓜瓜的機票都是由我聯繫郭某某購買的,相關費用也是由郭某某負責從實德公司支付的。我為薄瓜瓜購買的機票主要有三類。一類是薄瓜瓜在國外讀書期間從國內往返英國、美國的機票,通常每年薄瓜瓜要回國三次;另一類是薄瓜瓜出去旅遊的機票,比如2006年薄瓜瓜去德國看過世界杯,還去過威尼斯、阿根廷、古巴、巴黎、非洲等地;第三類是為薄瓜瓜的朋友購買的機票,這些朋友主要是薄瓜瓜的同學,還有一些是薄瓜瓜在國外結交的朋友、老師,國內的朋友比較少。2011年3月中旬的時候,美國哈佛大學來了一個40人左右的訪問團,這批人從上海至重慶、重慶至北京的國內機票以及在北京居住的酒店都是由我聯繫郭某某安排的。(證人張曉軍對其與郭某某聯繫購買機票的相關記帳憑證、機票等帳證材料進行了逐一確認及解釋。)公訴人出示證人張曉軍2012年12月19日證言節錄。證實,張曉軍對與郭某某聯繫購買機票的手機短信記錄進行了確認並解釋。4、公訴人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辦公室秘書郭某某的證言。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郭某某證言節錄。我曾按照徐明或徐春的指示,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購買過機票。通常是徐明或張曉軍通知我購買機票。徐明說如果是薄瓜瓜的機票,我接到張曉軍的通知就可以直接訂。除了給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我還給薄熙來家的勤務員張曉軍、薄瓜瓜的堂哥薄某某、嫂子莊某訂過票。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保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范某某的證言。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范某某證言節錄。大連實德集團會不定期與我們公司結算,有時候是單筆結算,有時候是匯總結算,也有極個別的情況下會以現金結算。2007年至2012年期間,郭某某曾通過我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預定過上百筆機票吧。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北京分公司司機孫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辦公室副主任張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辦主管關某某儲存倉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總裁陳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副董事長隋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助理、副總裁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財務總監崔某某的證言。上述證人作為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薄谷開來、兒子薄瓜瓜及親友等人報銷機票費用的簽批人、經辦人的證言證實了,2004年至2012年按照徐明的指示、安排,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及兒子薄瓜瓜等人,在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報銷相關機票的事實。並對相關費用單據及帳證進行了說明和解釋。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證,證實薄谷開來母子及其親友的機票在實德集團報銷的事實。1、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該公司及下屬公司2004年至2012年間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機票、酒店費用合計4148141.80元。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由郭某某、張曉軍提供的郭某某與薄瓜瓜、張曉軍往來訂票的手機短信與電子郵件記錄,證實二人為薄瓜瓜等人聯繫購買機票的情況。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出具的薄瓜瓜、張曉軍等人的出入境記錄。4、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的報銷憑證等書證。5、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出具的《證明》及相關工商登記資料。證實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報銷機票費用的情況。上述單據中分別有證人郭某某、孫某某等經辦人簽批。6、法國航空公司北京辦事處2013年5月13日及6月5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兩份及提供的機票複印件;北京名成吉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2013年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孫富春2013年5月2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複印件);證人郭某某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2份;北京德迅航空服務有限公司2013年5月2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上述書證及證人證言相互�合,證實了有關機票退票費用方面的相關事實。下面公訴人向法庭展示一份機票費用統計圖表。公訴人:上述書證經過公訴人審查,結合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證實,徐明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薄谷開來、兒子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費用共計320.7842萬元。審判長,本組證據出示完畢。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被告人:我對這些機票報銷一無所知。谷開來和薄瓜瓜和張曉軍從來沒有跟我提到過機票的問題。我對谷開來出庭作證我已強烈要求過兩次。審判長:你剛才提到申請谷開來做證的問題,公訴人及辯護人也向本庭提出了申請谷開來到庭作證的申請,庭前本庭也將意見給雙方進行了反饋,根據雙方的申請,本庭也經過審查,認為谷開來應該到庭作證,本庭同時派法官到羈押谷開來的監獄面見了谷開來,但谷開來明確表示拒絕到庭參加出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的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院可強制其出庭作證,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說谷開來在本庭依法通知她之後,她明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本庭不能強制她出庭。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麼意見?辯護人:公訴人剛才提到飛機票的問題,我發表質證意見,關於飛機票的問題,也包括後面其他的費用,被告人是不是明知他要在多大的範圍內承擔責任,被告人剛才講了說他對這些事情都不知道,首先被告人否認,他說他不知道,但是開來的證言說有的跟他說了,其兩個人的證言是矛盾的。又回到具體的問題上,剛才因為有很多涉及到張曉軍包括實德公司員工的證言,我們認為比如說郭某某的證言,與昨天徐明出庭作證是有明顯的矛盾,昨天徐明出庭作證我特別問這一句話:給開來家裡人買票,是不是開來、瓜瓜、張曉軍這三個人其中之一給他本人說才可以,三個人中的一個必須與他本人說才算數,這是昨天他當庭明確說的。現在郭某某的證言是說如果是給瓜瓜、開來與張曉軍本人買,就買了,給其他人買,再請示徐明,到現在我們沒有看到請示徐明的證據。辯護人:第二個問題就是根據郭某某的筆錄,明確證明其中有一部分錢是大連實德員工花的錢,一共有11筆。這些應該減掉,具體可以給公訴人書面的。公訴人:針對辯護人所提的機票費用如果客觀全面看證據,疑問不存在。雖然徐明當庭證實請示我的算,不請示我的不算,如果涉及薄瓜瓜和張曉軍的機票可以,對於薄瓜瓜的朋友去非洲,薄瓜瓜的朋友40餘人去北京,徐明都證實薄谷開來告訴他了,而且郭某某的證言也很明確,雖然薄瓜瓜未到案作證,但薄瓜瓜與郭某某、與張曉軍之間的電子郵件等,都能證明與薄瓜瓜是有聯繫的。辯護人所提的11項費用問題,在移送起訴時已經剔除。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公訴人繼續舉證。公訴人:公訴人出示第二組證據,收受徐明支付的住宿費用人民幣14.8424萬元的證據。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徐明、薄谷開來、張曉軍、郭某某、范某某、徐某、隋某某等人證言,證實徐明應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朋友報銷住宿費用人民幣14.8424萬元的事實。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徐明有3份證言。證實:薄瓜瓜在國外的朋友來北京旅遊,這些人的機票、住宿費用也是薄谷開來讓徐明支付的。鑒於證人徐明就該部分事實的當庭證言與卷內多次證言內容基本一致,不再重複宣讀。2、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證人薄谷開來證言,薄谷開來有1份證言、1份親筆證詞。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及親筆證詞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公訴人僅宣讀證人薄谷開來2012年11月1日證言節錄。主要內容:我記得還有三、四次,瓜瓜學校的副校長來京,瓜瓜老師全家來京,還有瓜瓜組織國外的朋友、同學40多人等人來北京旅遊、看升旗等,這些人的飛機票、住宿費用都是我讓徐明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都是徐明安排公司底下的工作人員來辦的。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證人張曉軍2012年11月23日證言。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張曉軍證言節錄。主要內容:2007年至2011年間,我曾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聯繫郭某某為薄瓜瓜的朋友預定過北京的酒店。2009年7月的時候,薄瓜瓜阿根廷的朋友來中國旅遊,薄瓜瓜讓我聯繫郭某某為他倆預定北京柏悅酒店的房間,之後我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與郭某某聯繫,讓其在北京柏悅酒店預訂兩個房間。薄瓜瓜阿根廷的朋友在北京東方君悅大酒店住了兩、三天後,就搬進了北京柏悅酒店。相關費用都是實德集團支付的。2009年8月的時候,薄瓜瓜讓我聯繫郭某某給在他英國牛津大學的同學保某在北京柏悅酒店預定一個房間,於是我就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與郭某某聯繫,讓她在柏悅酒店預訂一個房間,相關費用都是實德集團支付的。2011年2月底的時候,薄瓜瓜告訴我他所在的美國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有個訪問團要來北京,讓我聯繫郭某某為他們預訂北京飯店的房間,同時他把這個訪問團的具體人員和需要的房間數量、房間標準通過電子郵件發給了我。之後我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與郭某某聯繫,讓其為哈佛大學訪問團預訂北京飯店的酒店,相關費用都是實德集團支付的。2011年7月的時候,薄瓜瓜讓我聯繫郭某某預訂兩間北京華彬費爾蒙酒店的房間,費用是實德集團支付的。(對相關酒店提供的資料及與郭某某的郵件記錄進行了解釋和說明,確認了預定酒店的情況。)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辦公室秘書郭某某證言,郭某某有2份證言。主要內容:從2009年至今我為薄瓜瓜的親友預訂酒店共有四次,預訂過的酒店有北京東方君悅大酒店、北方柏悅酒店、北京飯店和北京華彬費爾蒙酒店。預訂這些酒店所產生的費用都是由大連實德集團公司或其下屬的大連實德檢測諮詢有限公司支付的。(對向其出示的相關四家酒店的費用單據進行了解釋說明。)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保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范某某2012年11月13日證言。公訴人宣讀證人范某某證言節錄。2011年2月底的時候,郭某某曾讓我為薄瓜瓜等41人預訂過四川至重慶、重慶至北京的機票。2011年3月初,郭某某又給我打電話,讓我幫她預訂北京飯店2011年3月17日至同月20日的21間房間。此後,大連實德集團將由此產生的相關住宿費及交通費用匯入了保盛公司的帳戶內。2011年7月中旬的時候,郭某某打電話讓我幫忙預訂北京華彬費爾蒙酒店2011年7月23日至同月25日的房間。6、公訴人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副總裁徐某2012年11月14日證言、副董事長隋某某2012年10月18日的證言、大連實德俱樂部財務總監崔某某2012年10月19日的證言。上述證人係大連實德集團報銷薄瓜瓜朋友住宿費用的經辦人及簽批人,證實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報銷過住宿費等費用,這些都和徐明有關。對經手、簽批的相關單據等帳證材料進行了辨認和解釋說明。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證,大連實德集團相關帳證等書證;北京市中僑國際旅遊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等書證;中國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發票等單據;東方君悅酒店、北京飯店、華彬費爾蒙酒店、柏悅酒店提洪的相關住宿資料等。上述書證證實,為薄瓜瓜的朋友預訂酒店進行消費,在實德集團進行報銷的情況。以上書證與證言證實了,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為薄瓜瓜朋友等報銷住宿費用共計人民幣14.8424萬元。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收受徐明支付的薄瓜瓜及其親友非洲旅行費用10.2241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5.4056萬元)的證據。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證言,主要是證人徐明、薄谷開來、郭某某、張曉軍的證言,證實徐明應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及其親友出資到非洲旅行的事實。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有3份證言。主要證實,2011年8月薄谷開來讓他安排好薄瓜瓜等人的非洲旅行,他安排郭某某支付的旅行費用。鑒於證人徐明的當庭證言對於為薄瓜瓜等人支付非洲旅行費用的內容與卷內多份證言基本一致,不再詳細宣讀。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證人薄谷開來2012年11月1日證言。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薄谷開來證言節錄。主要內容:我記得在2011年8月份的時候,瓜瓜給我講,他和幾個朋友要去非洲旅行,我就跟徐明聯繫,我對他說, 「瓜瓜要去非洲旅行,但是瓜瓜比較小,同行的薄某某身體還不好,我就想讓徐明陪�一起去,並且讓他把這次旅行全部負責安排好」。徐明很爽快地答應了。我就讓瓜瓜和徐明具體聯繫。具體是讓張曉軍操辦的。後來徐明告訴我他全都已經安排好了,讓我放心。瓜瓜這次非洲旅行,薄熙來是知道的。在瓜瓜去非洲之前,向我和薄熙來辭行,瓜瓜旅行回來以後,在重慶家裡吃飯的時候,瓜瓜給我和瓜爸(薄熙來)講了許多去非洲的見聞,而且還專門從非洲給我和薄熙來帶回來了小禮物,我的禮物我記不清是什麼東西了,但是給薄熙來的我記得很清楚,是一大塊肉,是非常稀奇的一種動物肉,具體是什麼動物的肉我記不起來了,這塊肉掛在一個木頭架子上,瓜瓜說可以生�吃,但是薄熙來說得蒸熟了才能吃,瓜瓜很生氣,說這個很貴,這麼做就把肉給糟蹋了,但是最後還是被蒸熟了,瓜瓜一片片削下來,我和薄熙來都一起吃了,感覺味道還是不錯的,這塊肉我們整整吃了一個多月。這次瓜瓜去非洲旅行的費用,是徐明支付的,薄熙來都知道。在瓜瓜去非洲之前,薄熙來問我,瓜瓜去非洲安全不安全,我就對薄熙來說,徐明都已經全部安排好了,這樣薄熙來才放心。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辦公室秘書郭某某的證言。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郭某某證言節錄。主要內容:2011年8月,我還曾按照徐明的指示,為薄瓜瓜及其親友一行6人支付了非洲旅行的費用。薄瓜瓜從某航空服務公司租用了一架私人飛機用於他們迪拜至乞力馬扎羅的往返旅程,費用共計8萬美元。此外,薄瓜瓜還通過某公司預定了非洲境內的酒店和行程,費用共計50841美元。這兩項費用合起來一共是130841美元,徐明讓我聯繫香港花旗銀行客戶經理,從徐明的私人帳戶中支付了這筆費用。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證人張曉軍的證言,證實薄瓜瓜讓他與郭某某聯繫薄瓜瓜非洲旅行的飛機,後來因中間涉及的很多交流都是英文,就改由薄瓜瓜與郭某某聯繫的事實。下面,公訴人就報銷旅行費用的事實出示一組書證。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郭某某出具情況說明。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郭某某提供的薄瓜瓜非洲旅行的包機合同。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由證人郭某某提供的薄瓜瓜一行非洲旅行的費用明細,顯示了住宿費用等總費用為50841美元。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郭某某提供的由徐明的香港花旗銀行83372083帳戶支付130841美元的支付憑證。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郭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給郭某某轉帳28600美元的銀行憑證及郭某某將其中的14300美元兌換成人民幣91140元交還大連實德集團的財務資料。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郭某某與張曉軍、薄瓜瓜就非洲旅行事宜聯繫的電子郵件記錄。迷你倉沙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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