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由中國法學會、澳門法務局及香港法律論壇主辦的「第五屆內地與港澳台地區法律研討會」昨在本澳舉行。來自兩岸四地法律專家學者分享區際合作法律研究成果。其中,儲存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院長蔡鎮順指出,粵港澳經貿合作缺乏法律依據,包括CEPA協議缺乏法律依據、粵港澳合作聯席會議缺乏憲法依據,影響了三地深度合作。他建議盡快在《憲法》和《地方組織法》中明確相關合作協議的權力,同時在《立法法》中明確該類合作協定的法律地位。「第五屆內地與港澳台地區法律研討會」昨上午在旅遊塔會展中心揭幕,法務局局長張永春、中國法學會對外聯絡部主任谷照民、香港法律論壇召集人廖長城、遼寧省法學會會長陳素芝等主持開幕儀式。促明確締造合作協議權力是次研討會主題為「法治建設與區際經驗合作」,來自內地、香港、澳門及台灣的8位專家學者,分別就兩岸四地法律援助及前海、橫琴的特區建設法律問題作出闡述及分享其研究成果。其中,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院長蔡鎮順指出,粵港澳合作法律基礎存缺陷,CEPA協議缺乏國內法意義上的法律依據,內地立法中沒有對該類合作協定的法律性質和地位的規定。因此,CEPA協議在國內法律上的性質、地位和效力self storage法律上處於不確定狀態。此外,《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亦缺乏法律明確授權,致其法律效力不確定。蔡鎮順續稱,粵港澳合作聯席會議缺乏憲法依據,中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只有授權各級政府管理其轄區範圍內的事務,並沒有授權地方政府之間、內地地方政府與香港、澳門特區之間建立跨行政區域的合作機制;《澳門基本法》、《香港基本法》也沒有授權兩特區政府與內地各地方政府之間建立合作機制,粵港澳合作聯席會議制度雖經國務院批准,但在《憲法》、《立法法》上並沒有明確的依據,只是粵港澳三地政府在中央政府許可下,為減少兩地合作過程中體制障礙而制訂的工作細則或建立的聯絡機制,就性質而言僅僅是一種政策行為,是號召性措施。粵港澳合作能否順利進行,完全取決於三方是否能自覺遵守合作協議,即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協議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他指出,粵港澳經貿合作在法律上缺乏明確的依據已成為粵港澳深度合作面臨的重要問題,若相關問題不能妥善解決,粵港澳未來長期的全方位經貿合作的法律基礎就不會穩固。他建議必須盡快在《憲法》和《地方組織法》中明確地方政府包括港澳特區政府締結地方政府間合作協議的權力,同時在《立法法》中明確合作協定的法律地位。迷你倉
- Sep 28 Sat 2013 17:13
內地專家指CEPA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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